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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和省社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函〔20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疫情期间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参保人权益。全面推进以网上受理为主的退休资格审核方式,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手续,需审核纸质档案的,提前做好档案审核工作的预约安排,允许通过邮寄材料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充分发挥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大数据静默认证”的作用,对于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待疫情解除后,按工作规程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上门确认。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全市各社保经办大厅要按照国家、省、市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一)加强对社保经办大厅的通风和消毒工作。各社保经办大厅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严格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疫措施,每天定时进行卫生清扫、不留卫生死角,垃圾日清日结。特别是重点部位如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电梯间、餐厅、会议室等应进行循环消毒,办公区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加强对进出经办大厅人员防控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备必需的体温计、体温枪等体温检测仪器,疫情防控期间,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来访人员、办事群众进行登记和体温测量,对体温超过37.3度的人员引导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拒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行劝离。有条件的大厅要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勤洗手,多饮水,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每天上岗前测量体温,发现体测异常的要立即离开工作场所,必要时联系就医。无法立即离开工作场所的,应单独隔离。建立工作人员健康台账。

三、大力推行网上办事

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引导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办理社保业务,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做好电话预约登记的受理,已开通手机APP预约登记试点的市北、保税区同时做好移动端预约受理。对于当前参保企业和群众业务较多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人员增减、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高频业务,多渠道引导其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办理,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外公开(预约)电话的咨询和回复工作。充实各级经办机构对外公开(预约)电话的接听力量,确保公开电话有专人及时接听,提供相关业务的政策解答和网上办理指导。严格落实电话接听“首问责任制”,做好登记和回复,确保耐心细致、服务周到。

四、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

(一)开通“绿色”通道。用人单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时,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青岛人社”手机APP申报,凡用人单位提供派出证明和救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即可进行工伤认定。待疫情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二)扩大工伤医疗报销范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救治医疗机构结算。

(三)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五、允许延期或暂停办理业务

(一)延长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限。因受疫情影响,我市2020年度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延至3月底。

(二)放宽缴费时限。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定期缴纳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对因未及时缴费造成无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确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四)暂停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在疫情期间,暂停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业务可在网上办理申请,现场鉴定组织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市社保系统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坚守岗位、身先士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落实好服务大厅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上班人员名单,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

(二)基层党支部要发挥堡垒作用。各级基层党支部要充分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设立党员责任区、组建党员突击队,引导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当先锋作表率,敢于在危急关头、危险时刻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做到不畏艰险、无私奉献。

(三)宣传工作要发挥引导作用。在各经办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报刊、各级人社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青岛人社公共服务的倡议书》。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正常履职。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落实从省外地区返回人员的登记和健康管理,凡从省外返青的人员,自到达青岛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对与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向本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报告,按规定做好预防隔离。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情况,对重大疫情及突发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暂停聚集性活动。必须召开的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可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实行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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