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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向全国发出创投邀请函 合作设立青岛科技创新子基金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专讯(记者李冬明)青岛向全国发出创投邀请函。日前,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申报指南(暂行)发布。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由省、市、区政府及各级国企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青岛科技创新子基金。

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服务于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和“全球风投中心”建设,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围绕战略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结合青岛市区产业布局,优先投资于青岛市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根据科创母基金的政策规定,青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科创母基金的管理机构,面向全社会征集科创母基金拟参股的子基金。青岛市已经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具备竞争优势的创投风投落户政策,包括落地奖励、办公支持、人才奖励等。

同时,该指南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指南还对基金设立类型、存续期等进行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青岛市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投资领域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重点关注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半导体;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物联网;生命科学。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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