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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17条”

2019年末,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落实,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配套政策扶持力度等五个方面,出台了17条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深化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攻坚融资难、融资贵。

结合本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春风行动”,为了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广大民营及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环境,再次对《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有疑问的政策进行解读。

《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

1.1政策标题:用足用活货币政策工具

内容概要:扩大再贷款质押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提高贷款质押率;对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含本数)小微企业票据给予再贴现定向支持;对法人银行机构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含本数)的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农地抵押贷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等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

服务对象:具有再贷款、再贴现申请资格的金融机构。

实施程序:人民银行筛选确定合格金融机构名单,通知金融机构按照再贴现、再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加快办理进度,加强监测考核,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使用效果好的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10月26日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600

相关文件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再贷款和常备借贷便利质押品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文号:(银办发〔2019〕174号) 银发〔2018〕259号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2.1政策标题: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

内容概要:推进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发挥核心大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的增信枢纽作用,依托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等平台积极稳妥拓展供应链融资。

服务对象:民营、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919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与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2019年全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文号:鲁政办发〔2018〕31号、济银发〔2019〕31号

三、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3.1政策标题:建立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

内容概要: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

服务对象:通过债券市场实现融资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实施程序:每年1月,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市)金融局提报申请奖励补助材料。各区(市)金融局进行预审核,并报各区(市)财政局进行核准。各区(市)金融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将企业申报奖励材料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对各区(市)金融局提报的企业奖励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明细,并向市财政局致函,申请拨付。6月,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企业奖励补助拨给各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会通区级奖励补助一并拨付给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85912483

四、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4.1政策标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千帆企业的支持。

内容概要:加强对千帆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扶持。进一步完善孵化和天使投融资体系,对首次投资千帆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为千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每新增1家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千帆企业,给予银行1万元补助。

服务对象:“千帆计划”入库企业

实施程序:根据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新动态,调研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新需求,相关政策条款正在重新优化完善。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591195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8〕24号

4.2政策标题:推动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

内容概要: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为主要方式,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贷、投保贷、跟贷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服务对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体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程序:

(一)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机构、投资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融资需求,

由其协助推荐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

(二)根据金融机构之间投贷、投保贷、跟贷的组合方式,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银行相应发放贷款。

(三)投资机构与企业应根据认股承诺中约定的企业贷款正常偿还和无法偿还等不同情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根据市科技局网站发布的贴息申报通知申请办理企业贴息,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5911957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文号:青科规〔2019〕1号

4.3政策标题: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内容概要: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服务对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

1.贷款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后,按季度向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提交保险费资助申请材料。

2.贷款企业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按季度向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提交贷款贴息资助申请材料。

3.审核通过后,组织社会公示。

4.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2891226  85855859

相关文件名称:

1.《青岛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和资助管理办法》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1.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保监局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1.青科规〔2017〕6号

2.青办发〔2018〕47号

4.4政策标题:支持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内容概要: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且认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对新增实缴资金部分按照新注册创投风投机构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前款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转让给社会出资人的,社会出资人可以以引导基金的原始出资额购买。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该创投风投机构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对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将在我市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部拨付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由其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和高端人才

实施程序: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按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向区(市)发布部门提报申请材料,区(市)发布部门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需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同时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认定的机构及人才奖励予以兑现。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2022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483、85855283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发〔2018〕14号、青政办发〔2018〕10号

五、加强配套政策扶持力度

5.1政策标题:完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

内容概要:对以“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单户累计总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年化综合保险费率不超过6%,且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其中,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保险费用的标准按固定费率1.5%进行补贴。实施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的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

服务对象: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

1.保费补贴申请。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市民营经济局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至保险公司。

2.超赔风险补偿申请。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整体数据为基数测算的相关申报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市民营经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

3.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申请。各银行以分行为单位向市民营经济局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程序的本金损失补偿申报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局,市民营经济局审核签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1月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联系电话:85913283、51917612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等10部门

文号:鲁财金〔2018〕51号

5.2政策标题: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内容概要: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对象上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

服务对象: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金融许可证,经营2年以上的各开发性银行青岛市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市(山东省)分行、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地方法人银行、张家港农商行青岛即墨支行、莱州农商行青岛胶州支行、张店农商行青岛西海岸支行、外资银行青岛分行等。

实施程序:1.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青岛银保监局对风险补偿金额度进行核算并向风险补偿对象下发。2.风险补偿对象填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青岛银保监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民营经济局。3.市民营经济局审核确定置换额度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通知青岛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不良贷款置换。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局

联系电话:51917612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5.3政策标题: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内容概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

服务对象: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企业申请办理续贷业务、银行机构进行授信审查、为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

政策起止时间:从2014年7月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电话:83079363

相关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48号、银监发〔2014〕36号

5.4政策标题:继续发挥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

内容概要: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可申请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的转贷资金,用于到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过桥”。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纳税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实施程序:中小微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且银行出具承诺函后,中小微企业即可使用转贷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局

联系电话:51917612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创新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文号:青民发字〔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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