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青岛中院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7月1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城阳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启动蓝色风暴“夏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发布会上,青岛中院对近年的拒执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者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无视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转移隐藏财产,或者以种种方法妨害执行,他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青岛中院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实守信、崇尚法治的意识,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将九旬老母安置在拍卖房中

老赖涉嫌拒执罪被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8日,刘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等;刘某对侯某某设定抵押的市北区某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侯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市南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侯某某一直拒不履行。根据刘某的申请,市南法院依法启动对侯某某名下该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后买受人王某某竞得该房产,但侯某某一直拒不腾让拍卖房屋。期间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到该房产处张贴腾迁公告,要求侯某某腾交房屋,但侯某某拒不履行腾让义务。

市南法院2019年9月11日将其拘传到庭,侯某某自述,该房产在拍卖成交前其未居住,一直处于对外出租状态,得知房产拍卖成交后,侯某某及其96岁的母亲搬入该房居住。对于法院多次张贴及送达腾迁公告,侯某某均表示知晓,但其表示拒不履行腾让房屋义务。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因侯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市南法院2019年9月底将线索移交市南公安分局,该局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侯某某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侯某某在房屋拍卖后拒不腾交房屋,并将其高龄老母安置在房屋内,要挟对抗法院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正常执行,属于典型的恶意抗拒执行行为,应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老赖因拒执罪获刑六个月

释放后自行腾房交付买受人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7日,青岛某银行与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市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孙某某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322189.73元及利息等;该银行就上述费用,对孙某某设定抵押的市南区某房产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市南法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孙某某住所地张贴送达文书,孙某某一直拒不开门并拒不履行义务。市南法院根据申请人该银行的申请决定拍卖该抵押房产。2017年3月3日,买受人韩某某以772749元价格竞得房产。

韩某某多次到该房产处要求入住,但是大门紧锁,从周边居民了解到,孙某某一直在内居住。韩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腾交房屋,市南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将腾房公告张贴于该房产,并敲门表明身份,但孙某某拒不开门,并对法院干警进行谩骂。2018年1月9日,市南法院进行强制腾房,孙某某拒不开门,与法院干警对峙半个多小时。

因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市南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孙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6月主动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明知其名下房屋设定有抵押登记,恶意拒不腾交拍卖房屋,给金融机构、买受人和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困扰,孙某某在拒执罪的打击下自行腾房,极大震慑了拒不腾房的“老赖”们,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消了买受人购买法拍房的后顾之忧,大大减轻了法院拍卖房产的后续腾房交接工作。

案例三:

承诺卖房后还债却食言

到案后还清债务仍获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宋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有两件民间借贷案件,欠款本金210000元、75000元。

执行期间,毛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毛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李沧区金岭路的房屋,被青州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李沧法院案件轮候查封。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先后数次找到毛某某的前妻及儿子了解情况,并通过他们做毛某某的工作,直至2017年3月1日,毛某某向法官提出想卖掉房屋偿还欠款。毛某某以9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卖后,虽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在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抓紧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拒不还债也不露面。

毛某某卖房后有大量现金足以支付在李沧法院的两件执行案件的欠款,经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方式催促拒不还款,抗拒执行的行为明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将线索移送李沧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毛某某到案后偿还了债务,并已取得申请人谅解,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毛某某向法院承诺卖掉房屋后偿还欠款,在卖掉房屋后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案例四:

两次被司法拘留仍拒不腾房

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老赖获罪

案情简介

贺某、张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将崂山区香港东路两处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

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崂山法院依申请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2日,崂山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两处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但李某未履行。2015年10月12日,崂山法院发出执行公告并在两处房屋单元门张贴,让李某腾房。因李某到期未履行,2015年11月13日和2016年11月9日,崂山法院两次依法对李某拘留15日。2017年8月18日,崂山法院裁定扣划李某银行账户存款8948元。但李某拒不迁出房屋。

申请人贺某、张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6月29日向崂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崂山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其依法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也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救济自身,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五:

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

致判决无法执行经办人获刑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0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0160.02元。后该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系该箱包公司经营人员,2015年4月17日,由孙某经办,该箱包公司与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某厂房出租给该调味品公司。孙某明知该箱包公司系被执行人,仍授意该调味品公司将租金50万元直接转账给第三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孙某被抓获到案。孙某作为该箱包公司经营人员,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明知该公司系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仍将该笔资金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孙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六:

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

履行义务后仍被判一缓一

案情简介

胡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9日,申请人胡某某向城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的4间房屋即将拆迁时,城阳法院依法对城阳区上马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83977元。该房屋拆除前,法院工作人员到该社区了解拆迁款的发放情况,被告知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已于2016年3月8日以总价120万元卖给本社区居民。法院多次通知王某某到法院说明相关情况,其一直未露面。2017年3月6日,法院到该社区张贴悬赏公告,悬赏举报王某某藏匿住处,但仍未能找到其下落。2018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后王某某向法院缴纳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并与胡某某达成和解,胡某某同意谅解王某某并不再追究其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最终案件执结,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七

转移拆迁款逃避执行

老赖罪难逃被追刑责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张某清与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清分得赔偿款38691.5元,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清申请强制执行。

即墨法院2017年8月22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张某某外出打工逃避履行。2018年8月24日,即墨法院决定对张某某拘留15日,张某某被拘留后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5月8日张某某因房屋拆迁获得赔偿款142613.9元,为逃避法院冻结,于当日将该款由银行转账给同村村民。

因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墨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即墨检察院提起公诉。即墨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将拆迁款转移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八:

获得千万元拆迁款仍想赖账

故意转移挥霍财产获刑两年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青岛某商业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该包装制品公司、张某某欠该银行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21日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胶州法院向该包装制品公司、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胶州法院先后对其采取多次查询、拘传等措施,未查找到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后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包装制品公司因胶东机场拆迁得到拆迁赔偿款1280余万元,张某某将该笔款项转移到其朋友名下,偿还了部分借款后,2015年10月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投资股票等方式将剩余700万元挥霍。

因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胶州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胶州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4日胶州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大额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将拆迁款转移,携款隐匿、投资股票挥霍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典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九:

拆迁款不还债却给儿子买房

糊涂爹抗拒执行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2日,黑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案,胶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黑某某给付胥某某拆迁补偿款42万元。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黑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胶州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执行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黑某某一直拒不履行。胶州法院先后对其采取多次查询、拘传等措施,未查找到黑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走访调查发现,黑某某因胶东机场拆迁得到拆迁赔偿款291万余元,黑某某用该款项中的一部分购买房屋两套,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将剩余款项借给多人、与他人合伙投资。

因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胶州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胶州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1日胶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拆迁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补偿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通过用拆迁款购置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出借给他人、与他人合伙投资等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十:

老赖被抓后主动执行

长达15年积案执结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平度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告该保险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吴某某腾出占用的位于平度市云峡街宿舍一套。后该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某原系该保险公司职工,1994年辞职并入职其他公司,1995年实行房改时该保险公司未让其参与房改。吴某某辞职,职场不顺,与妻子离婚,常年不在平度居住,下落不明,该房屋一直闲置。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2年7月2日张贴公告,责令吴某某迁出该房屋。因仍找不到吴某某,房屋内物品不明,房屋腾迁陷入僵局。

2018年2月9日,执行法官获悉吴某某回家过年,找到吴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吴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又向该房屋内拉入家具,安排他人在屋内居住。执行法官又多次限其迁出房屋,吴某某直接变更电话号码藏匿。因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度法院于2018年7月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019年1月将吴某某抓获。其亲属将房屋腾空并找到该保险公司,请求该公司出具谅解书。至此,一起长达15年的积案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吴某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腾出房屋义务,有能力履行却逃避规避执行,最终构成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才主动履行,悔之晚矣。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 林红 通讯员 王栋  吕佼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