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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以案说法 企业借疫情“曲线捐赠”是否可行?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青岛市民政局昨日编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介绍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的内容和操作办法,为捐赠活动提供全面指引,并列举了33个慈善捐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人一目了然。

·医院不能公开募捐医疗物资·

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捐赠。

对此,《指引》明确说明,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但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以参与资金及物资募集、接收的慈善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该慈善组织设立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需覆盖救灾或公共卫生领域。

《指引》提醒,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募捐。

·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疫情期间,有些企业捐赠资金给慈善组织后,要求慈善组织用此笔捐款采购本企业的医疗物资用于抗击疫情,有的捐赠人定向捐赠至自己的关联单位,这是否可行?《指引》给出了回答。

在非定向捐赠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对拟采购物资具有自主决定权,应根据其内部制度,公正、公开、公平及合规的选择采购合作方。《慈善法》中并不禁止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慈善组织若与捐赠人或捐赠人的关联方发生交易采购,除上述采购原则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因此,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慈善组织用其捐赠款项采购企业物资,但企业可以公平、合规的参与慈善组织的采购供应商比价,慈善组织按照内部制度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物资采购合作方。

同时,捐赠人不能定向捐赠至自己的关联单位。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慈善捐赠为基于慈善目的的活动,需要符合公益性要求,应当面向公众开展。

·疫情结束不得改变剩余资金用途·

慈善组织募集的抗疫情捐款,在疫情结束后仍有剩余资金,是否可以变更资金使用用途?这也是不少慈善组织即将面临的问题。

《指引》提出,慈善组织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项,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若抗疫情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比如:某慈善组织在本次抗疫情中向公众募集80万元,在疫情防治中一直按照募捐方案进行使用,但在疫情消失后,募集的80万元只使用了60万元,剩余20万元。若此次募捐方案中所有募得款项均用于疫情防控。根据《慈善法》第57条规定“将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则可在疫情结束后,将善款用于公共卫生设施补充,例如:疫情防控宣导教育、疫情后心理抚慰疏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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