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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三被告人自愿交117.5万元生态修复金获轻判

12月31日,由莱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宣判。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由公安机关扣押的68.94万立方米高岭土矿将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采纳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所做的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亦予以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宣判前,三被告人自愿缴纳117.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并主动缴纳罚金50万元,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在环境资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得到法庭支持,在全省尚属首例,这也是莱西法院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的有益尝试。

□法官寄语

“上中下、人口手、山石土田、日月水火”,是一代人小学一年级最先认识的14个汉字,是我们认识自身、认识自然的幼学启蒙;以“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为代表的山水田园诗词名篇名句,已汇成我国历史文化长河的一股清流,令人过目不忘、耳熟能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揭示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至今的瑰宝之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始终具有鲜活的时代价值。

我们因自然而生,我们与大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人们的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我们自身。所以,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摒弃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携手共建共筑共同守护“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的美好家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法对犯罪行为科以刑罚,既是惩戒,又是教育。希望三被告人秉持认罪认罚的悔过心理和诚恳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及未来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举善事,比如担任环保志愿者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每年“3·12”植树节期间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倡导绿色消费,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带动身边的亲友邻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愿我们每一个公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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