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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个人名义借款40万元未还 法院凭共同还款声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钱某以个人名义借款40万元未还,后钱某和丈夫孙某被银行告上法庭。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凭共同还款声明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

据了解,2016年10月27日,钱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孙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7日,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的共同还款声明、共同抵押声明等声明落款处签字捺印。该申请第二页记载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该银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谁知,钱某未依约还款,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钱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虽为空白,即孙某并未签字确认,但该借款发生在孙某、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共同还款声明上签字,且贷款申请表第二页载明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足以证明共同还款声明系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出具的还款声明,故应认定孙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处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点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原则。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了避免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产生争议:第一,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借款人向其借款,债权人应让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即“共债共签”是保障债权实现最稳妥的措施。实践中,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亦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对于举债方的配偶来说,应当谨慎对待借款行为,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应要求举债人配偶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应对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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