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长期使用难免进入“亚健康”状态,尾气超标、车灯故障、轮胎磨损、制动性能下降……各类故障隐患丛生,若不按时车检,任由车辆“带病上路”,不仅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还会加重环境污染。然而,有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开发、售卖机动车检测作弊软件,协助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宝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掌握的汽车检测软件编程知识,先后开发了含环保、灯光、外廓、整备、制动多个项目的机动车检测作弊软件。随后,宝某本人或通过李某、苏某、管某、刘某的介绍、帮助,将上述作弊软件销售至山东、山西、广西等多家机动车检测机构,5人非法获利34500元至811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宝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提供的程序、工具系宝某研发,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据此,莱西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宝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苏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软件可篡改机动车检测数据,使不合格的车辆蒙混过关,仍开发、销售并以此牟利,主动为违规车辆上路提供技术工具,严重扰乱机动车检测行业正常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法应予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行业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行业职业操守,摒弃侥幸心理,坚决不参与研发、售卖、使用各类年检作弊工具,自觉抵制篡改数据、伪造报告等违法行为。广大市民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举报,携手共建安全有序、文明合规的道路交通环境。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畅 谢潘婷
责任编辑: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