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设备质量不合格起纷争 平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2026-07-31 00:30  

签订买卖合同订购设备,却因设备不达标而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回预付款吗?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机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两台磨床,单价分别为94万元、82万元,合同总价款176万元。付款方式为B公司需支付50%预付款,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后次月再向A公司支付45%货款,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中还约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若货物不能满足《技术协议》要求,B公司有权退货,A公司须在B公司退货发出之日起10日内退还B公司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赔偿损失;若设备未通过验收,A公司需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88万元。A公司则分别向B公司交付了两台磨床。不料,在随后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设备陆续出现漏油、静压异常、主轴损坏等诸多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两次签署整改文件,确认设备存在问题并约定整改期限,但截至2025年5月,经多次整改,设备仍未通过验收。而B公司为保证生产需求,也于整改期间购买了新设备。

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2000元及利息。B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88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52000元、赔偿废品损失及律师费等。

【裁判结果】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解决,长达8个月未能完成验收,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B公司已购买替代设备,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支持B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合同解除后,A公司收取的88万元预付款应予返还,B公司亦应将两台设备返还A公司。关于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废品损失。关于B公司要求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据此,平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A公司返还被告B公司设备预付款8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被告B公司废品损失53000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被告B公司将设备返还给原告A公司。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配合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即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买方返还卖方交付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此,法官提醒,设备供应商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潘伟佳 谢佳铭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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